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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园学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并在我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达到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我园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我园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五条 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满足以下科研成果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不作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正式接受)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质量研究论文或其它重要科研成果。

  (三)成果署名单位要求:申请学位用的有效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专著等,专利及奖项除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其他署名单位必须包括“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与必修环节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科学院大学生物与医药类别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与必修环节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及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纸质版1份;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接受发表(有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1份;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摘要纸版各1份;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受理时间:申请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与教育处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25日或9月25日,过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阅前需进行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重复率应低于10%。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是否同意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需聘请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需聘请至少3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采取匿名方式送审。匿名送审的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由国际合作与教育处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须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同时包含至少1位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5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至少2位外单位的专家,同时包含至少1位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学位申请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1/2以上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1/2以上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国际合作与教育处将以下材料提交给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摘要;  

  (五) 学位申请人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教育处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经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教育处负责向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一份。

  第二十八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按自然年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国际合作与教育处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或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等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我园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际合作与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关于科研成果要求与原《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科武植园字20155号)文件中相关规定(附件)交叉执行至2023年6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