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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实习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习生及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生指国内外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含我园拟录取但尚未入学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联合培养学生指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硕士生与博士生。要求实习生和联合培养学生身体健康;至少已完成60%的学位课程;学习刻苦,工作努力,勤奋上进;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接收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的导师应为我园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针对来自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册学生的实习及联合培养申请的学生,对于非注册学生的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三条 实习生申请来园实习时,由本人与导师取得联系。征得导师同意后,在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实习生申请表》(见附件1),审批通过后,于正式来我园实习前1周将登记表提交武汉植物园人事教育处备案。实习生来园后应与接收实习生的导师双方签订实习生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培养学生申请来园学习时,由本人与导师取得联系,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2),审批通过后,三方(甲方单位、乙方单位及学生本人)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于正式来我园联合培养前1周将申请表及联合培养协议书提交武汉植物园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四条 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一般为112个月。联合培养年限为1-3年。 

  第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联合培养学生在我园联合培养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指导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与实习及学习相关的科研费用,对实习生和联合培养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我园实习及联合培养期间, 学生的医疗保险等待遇由合作大学继续提供。已经毕业的实习生由实习导师课题经费为实习生购买保险。 

  第七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获知识产权(包括论文、成果或专利等)的所有权归属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实习生撰写的论文中如果涉及在我园实习期间的科研内容时,应署我园名称并注明由我园支持并资助。联合培养生联合培养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属按照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执行。 

  第八条 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的学分、学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以及毕业派遣等事项由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派遣单位负责。 

  第九条 实习生实习期满、联合培养生学习期满必须向所在研究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归还所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等。经研究组长或导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离园手续。 

  第十条  实习生在我园实习期间及联合培养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须追究其责任。视事故和损失情况,我园有权终止协议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或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我园实习期间及联合培养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导师可根据他们的综合条件和工作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我园原则上不提供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的住宿,由实习生及联合培养生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2013年6月8日)起执行。